法律法规解读:公私募基金公司倒闭后,投资人的钱怎么处理?

2017-09-08 来源:鼎实|鼎实客户部


摘要:基金公司倒闭后,是否自己的资金就无法追回。本文将对投资人的担忧进行解答。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构成破产财产,将用于向其债权人偿还债务。那么,在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公司破产时,其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是否也会一并计入基金公司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基金公司的债务呢?

首先,基金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而信托法律关系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被宣告破产的,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这一机制被形象地称为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

与此类似,《基金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四款也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可见,作为一种广义的信托财产,基金财产同样独立于受托人(基金公司)的固有财产,基金公司的债务不能用基金财产清偿,基金公司“倒闭”,即破产时,基金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不会被用来清偿基金公司的债务。这是《基金法》为基金投资人构建的最重要的财产安全保障之一。

鼎实解读:从法律角度来说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所投入的资金是属于投资人的财产而不是基金公司的财产。基金公司只对这些资金具有管理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如果基金公司不幸倒闭,投资者购买的基金资产是不可能用于偿还基金公司本身的债务的。

其次,基金公司破产后基金财产会有妥善的处理程序。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公司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基金管理职责即告终止。可见,基金公司在倒闭时丧失了继续管理基金的资质,投资人的钱虽然还在,但由谁来接手管理基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基金法》也已经预先设置了处理方式。

根据《基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也就是说,在这六个月的“过渡期”内,监管机构会为基金指定临时管理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妥善行使权利,通过持有人大会机制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当然,选任继任的管理人是一个“两厢情愿”的过程——根据《基金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无论是因为持有人大会未能形成决议抑或是其他基金管理人不愿受托继续管理,如果在六个月期间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管理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清算基金财产。

鼎实解读:在现实中一般基金公司是不会突然倒闭的,如果该基金业绩比较差,通常在倒闭前大部分投资人已经“用脚投票”都赎回基金了,然后基金会清盘。如果万一基金公司真的倒闭,它所管理的基金又没有达到清盘的条件,由证监会会协调,基金持有人共同决定其他基金公司并购或者接盘管理。如果在六个月内无法找到新的基金公司接手,就会按照原基金公司宣布倒闭日当天的净值为准进行清算,并把资金退回给投资人。

第三,基金托管制度保证基金财产不被挪用。

《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由独立于基金公司的第三方机构担任,主要是银行和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好比基金财产的保护者,即使基金公司破产倒闭,托管人也会保证投资者的钱不被挪用、滥用,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鼎实解读: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公司只对基金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只能对基金作出投资指令,而基金资金是在第三方的托管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专门设立的账户里,资金的划转是由托管的金融机构负责的,基金公司不能经手资金。客户赎回的时候,资金也是回到金融机构的托管账户,再由金融机构划转给客户打款的银行卡。整个资金的运作流程是闭环运作的,其中能经手资金的只有客户本人以及托管的金融机构。而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的投向都是有交易所的标准化金融资产,例如股票和商品期货等,资产端也是闭环的,不存在资金从资产端被挪用的风险。所以,基金的风险是投资亏损的风险,而不是资金挪用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机构出事了,它们的债权人是没有权利触碰投资人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

(部分文章内容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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