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托管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2017-12-13 来源:鼎实|鼎实客户部


摘要:本文讲述私募基金托管机构的职责、业务范围、违规的处理以及需要具备的资质


投资理财如果资金的安全都没有办法保障,那么一切都是空中楼阁。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清楚私募基金是如何保障资金的安全的,往往是基于对金融机构、投资顾问的信任,或者是看身边朋友投资了多年,都没有出现问题。然而,这个问题没有彻底弄清楚,始终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一、私募基金资金安全有保障的核心是有金融机构托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通常情况下,私募基金都是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

二、什么是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了基金托管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基金托管不仅是保管基金财产,还要负责复核净值、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三、托管机构如何保障资金安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托管机构为每一个基金单独设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并且需要保留完整的账户信息15年,如果投资者对基金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存有怀疑,完全可以追溯该基金的会计凭证和交易记录,基金的运作情况,事后是完全透明的。

四、如何确保基金资产不会被非法挪用或非法侵占?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基金管理人如果需要动用资金,需要先给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来划拨资金,如果投资指令不符合合同约定、违反法律等,基金托管人可以不执行投资指令,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什么样的机构具备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详细规定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要求:对申请机构的净资产、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软件系统、办公场所、风控体系等做了具体的要求。

六、基金托管机构违规、违法怎么办?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截止到2017年10月,具备基金托管人资质的金融机构有43家,详情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询: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5/201509/t20150924_284313.htm

附:基金托管人名录:


基金托管人名录

序号

托管人名称

注册地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1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15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1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1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

1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2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

24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26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2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2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2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3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3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3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3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3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

3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

38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3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4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

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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