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了也不安全?如何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

2018-07-10 来源:鼎实|鼎实客户部

摘要:为何证券类私募不存在所谓“兑付”问题呢?因为证券类私募的投资标的是在二级市场,都是有流动性的,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只要在二级市场把底层投资标的卖掉,就可以清算给投资人;而固收类私募基金的回款需要融资人有还款来源,一旦融资人还款来源不足就有可能违约,甚至由于资金最终脱离了托管机构的监管,存在融资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卷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了,资金就安全了吗?

近期小实频频收到客户反馈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固收类私募基金)出现融资人跑路,导致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情况。同样是私募基金,都需要在协会备案,资金都由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为什么固收类私募基金资金风险频发,而证券类私募只听说过有亏损的,但从来没有听说过资金被挪用、被卷款的呢?怎样辨别您买的私募基金有没有“跑路”风险呢?

固收类私募基金,是指基金以类债权投资的方式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事先约定收益率及付息方式,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这几年由于信托资管类产品收益下滑,固收类私募基金应运而起,因比信托、资管更高的收益(平均高出2-4个百分点)而受到广大投资者的追捧;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有证券交易所的二级市场,如股票市场、商品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它的收益是浮动的,一般设定封闭期,封闭期后投资者可自由选择赎回或者保留,根据市场情况、策略情况、投顾实力,收益率的分化明显。各大银行的私人银行代销证券类私募也是由来已久的。

不管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还是固收类私募基金,前面的资金流向是一样的,投资者认购产品时,打款到基金募集账户,基金募集结束之后,资金由募集账户转入到托管账户。基金到期或者是赎回的时候,资金从托管账户转到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再分配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如下图:

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或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或指定,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管理。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募集结算后,基金管理人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账户的网银客户号、机构网银登陆密码、网上银行证书等均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证券类私募基金和固收类私募基金在资金安全方面,主要的区别是在投资环节。证券类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只能是证券交易所的标准化金融产品,如股票、商品期货、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需要在交易所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如下图: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是以基金名义开立,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或相应转账关系。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资金密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与使用,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证(银期)转账的操作。

证券账户: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即基金托管人开好证券账户,交由基金管理人在里面负责具体的交易。类似于你有一个股票账户交给别人操作,别人只能在您的账户内进行交易,而没有办法挪走你的资金。

由上述证券类私募的资金流向可以看出来,整个基金运作过程,资金都是在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募集账户——基金托管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流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循环,每一步资金的流动都是由正规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来执行,而且账户资金的划拨权都是在金融机构手上,从而很好的保障了证券类私募基金的资金安全。

固收类私募基金(也称债权类私募基金)是投向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非标准化产品。最终投资时,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资金划付到融资方的账户里面。如下图:

该笔款项进入融资方的账户,不再受托管人的监控,融资方是否如合同约定将资金使用到融资项目本身,投资者是无法得知的。托管人只能等到投资到期后,被动接收投资回款,投资者资金无法形成闭环,从而给私募管理人以可趁之机,引发资金挪用等道德风险。

因此,即使是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也不能保证资金不会出现被挪用、被卷款的情况,核心在于投资者要甄别所投资的是固定收益类的私募基金还是证券类私募基金。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禁止了借新还旧、资金池垫付等隐瞒债务债约的手段。随着金融去杠杆的不断深入,加上经济增速下降以及货币政策趋紧张,企业债务违约的事件不断增加,借贷类理财产品违约率明显上升。由于这类产品的投向监管难,投后管理不透明,项目一旦发生风险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我司在43号文下发以后,于2015年上半年全面停止固收业务,主要原因就是固收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加大,在无法穿透底层全面了解项目的情况下,很难作出投资决策,并为投资者的投资保驾护航。鼎实建议投资者不能再迷信“刚兑”、“政府担保”,要谨慎决策,详细了解融资方的还款能力及违约成本,以风险防范为主,不要盲目追逐高收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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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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