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及适当性义务的学习培训

2021-12-31  鼎实 

1230日,我司全体员工在会议室开展了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及适当性义务的学习,会议邀请了我们的法律顾问亲临现场给大家做培训,并就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解答。

                                             

个人金融信息处于个人信息保护与金融市场监管的交叉领域,信息之于金融行业至关重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适用于金融领域之时,个人金融信息不宜都被视为敏感个人信息,但金融机构为了满足金融监管所必须履行的如反洗钱义务、合格投资者认定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穿透式监管义务等处理个人金融信息时,需尽到告知说明义务,并坚持投资者知情同意的原则。律师就告知说明义务做了详细补充,例如加粗标记关键条款、将关键条款列于协议明显位置等,为我们在实操中提供了指导,并就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进行了解读。

适当性义务的本质是将适合的产品推荐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适当性销售的首要前提是了解投资者的真实情况,如收入来源、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等,投资者填写上述信息调查问卷,金融机构按照调查分数对投资者风险进行评级,但实际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形式上匹配而实际上不匹配的情况,这就需要金融机构需要更充分的与投资者沟通了解,针对调查问卷选项而非分数进行沟通确认。为了进一步加深投资者对产品的认知,我司还针对不同产品系列设定专业评估调查问卷,帮助投资者对产品策略、投资周期、风险等有充分的理解和认知,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实质性适配。

会后律师也针对大家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和解答。本次培训一方面学习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在实操中的注意事项,另一方面继续学习强化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金融合规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我们将继续树立合规理念, 坚守合规风控,追求健康长期发展。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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