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细水”、“鼎实”字样命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声明

2020-03-11 来源:鼎实

摘要:我公司合法使用以上商标进行命名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均为“广州市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我公司发行但使用含有“细水”“鼎实”字样命名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均与我公司无关。


我公司关注到近期有客户对含有“细水”、“鼎实”字样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产生误认,且经查实,确实存在其他公司使用近似“细水”、“鼎实”商标命名该公司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导致客户及业内机构认为该公司(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与我公司有特定关系。

在此,我公司郑重声明:

一、“细水”、“鼎实”是第36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发行有价证券;艺术品估价;典当;保险经纪;金融服务;银行;金融贷款;金融管理;经纪;信托)的商标,我司合法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第三方不得不正当竞争或侵犯商标权。

二、我公司合法使用以上商标进行命名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均为“广州市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我公司发行但使用含有“细水”“鼎实”字样命名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均与我公司无关。

三、我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从未在其他地区(广州以外)成立子公司、分公司等,也从未授权其他公司使用该商标命名私募投资基金产品。

        如投资者对相关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有疑问,请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ttp://www.amac.org.cn/index/)查询产品的具体信息(如基金管理人名称),或者拨打我公司官方客服热线4006-823-845进行核实。

对侵犯我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广州市好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11日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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